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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为野生动物“解套” 让不法之徒“落网”
作者:费永芳 刘颖  发布时间:2024-11-14 11:22:00 打印 字号: | |

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的重要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起重要作用,城口地处秦巴深腹地带,位于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近年来,虽然城口县各部门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力度,但仍有少部分群众想方设法把它们端上餐桌,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20241112日,城口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制造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241月,被告人亢某某在城口县某镇瓦房村凉风垭(小地名)山中用铁丝自制了三个索套陷阱。同月17日,亢某某发现索套陷阱套中了两只麻羊子(中华斑羚),后亢某某将两只麻羊子运回家中,吃掉一只,另一只分成四块连同两张麻羊子皮一起挂在家中四楼阁楼里。因被他人举报非法制造枪支,公安查时主动上交四块野生动物肉块和两张野生动物皮,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经认定,亢某某使用的猎捕工具为猎套,捕猎方法为陷阱,属于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经司法鉴定,其所猎两只麻羊子系中华斑羚,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50000/只。

庭审亢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表示愿意赔偿全部损失。

合议庭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亢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责令亢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000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城口法院再次呼吁社会大众: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态环境,厚植生态就是厚植未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捕猎、买卖、食用、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举报或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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