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重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特筛选“保交楼”政策落实落地等民事审判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 目录 ★
1 |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2 | 梁某与侯某健康权纠纷案 |
3 | 牟某珍与瞿某笼、瞿某全、吴某红、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
4 | 龚小某、谷某某与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
5 | 徐某甲等与邬某贵、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6 | 刘某与吴小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7 | 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
8 | 重庆某舞蹈公司与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劳动争议案 |
9 | 陈某与某清洁服务部劳动争议案 |
10 | 肖某与某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
一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保交楼 复工复产 旧账挂账 诚实信用
典型意义
“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本案中,在房地产企业出现重大债务危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进“保交楼”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旧账挂账、新账不欠”的复工复产函后,承包人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实际复工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表明已对“旧账挂账”达成合意。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对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履行复工前债务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有违诚信、有悖“三保”政策、与双方合意不符,不予支持。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平衡了建筑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的利益,加快推动了停工烂尾楼盘项目复工和建设交付工作,是重庆法院运用司法手段保障“三保”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1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就重庆恒大健康城(双福项目)某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相关建筑、安装及配套工程等工作内容,总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施工过程中,因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案涉工程全面停工。应政府项目帮扶工作专班要求,2022年6月9日、10月20日,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先后向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关于推进恒大健康城项目复工复产的函》《关于重庆恒大健康城项目推动“保交楼”的函》,两份函件均载明:按照挂旧账付新账的原则,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复工复产产生的进度款或者末端支付,若对函有异议,请及时书面回复。某建筑工程公司接到该两份函件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回复,并于2022年10月24日逐步恢复施工。后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请求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支付复工前工程进度款,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地产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危机、政府职能部门全力推进“保交楼”的背景下,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两份复工复产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该两份函件载明,对前期拖欠的工程款采用挂账方式进行处理,暂时不予支付,若对此有异议,请及时书面函告发包人。作为复工前“旧账如何支付,什么时候支付”这一影响承包人重大利益问题,某建筑工程公司理应高度重视,但其在收到上述复工函件后,未对“旧账挂账”提出异议,亦未回复该函件,而是逐步恢复施工。由此,应认定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符合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双方已就“旧账挂账”达成合意。现施工合同仍在履行中,工程未完工,亦未进行结算,遂判决驳回某建筑工程公司要求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支付复工前“旧账”的诉讼请求。
二、梁某与侯某健康权纠纷案
关键词
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典型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刑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法制度。刑法第二十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均规定了正当防卫条款,将其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刑事诉讼中,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致加害人受伤,人民检察院认定其符合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继刑法“第二十条”被唤醒后,本案审理法院准确把握民事法律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不苛求每一次防卫行为都如教科书般标准精确,走出“唯结果论”“过于强调手段对等”等惯性思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认定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诉讼携手,共同织密正当防卫人权益保护网,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基本案情
年逾五旬的侯某在路边摆摊卖水果。梁某等五人聚餐饮酒结束后,行至水果摊欲购买水果。在品尝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梁某用塑料凳砸向侯某,随行人员又抽走侯某身后躺椅,致使侯某躲闪倒地,周围群众见状上前劝解,梁某等人离开。后梁某等人又折返回来继续找侯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言语争执。梁某掀翻侯某的水果摊,并再次用塑料凳砸侯某,同行另一人也上前拳打侯某。侯某后退躲闪,并顺手拿起水果摊上的菜刀进行防御。梁某等人一拥而上,想要夺过菜刀,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侯某的刀划伤梁某。随后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侯某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梁某以侯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侯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年逾五旬的侯某独自面对梁某等青壮年的不法侵害时,在人数和体格上均明显处于劣势,且事发原因是梁某等人逞强耍横、有意挑衅,并对侯某进行反复殴打。侯某若不立即采取相当强度的反击,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遭受更严重的损害。在此种紧迫情形下,不应苛求侯某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智和灵活性,进而选择危害性相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者手段来反击防御。 因此,在忍无可忍且毫无退路的情况下,侯某选择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牟某珍与瞿某笼、瞿某全、吴某红、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关键词
运动场所 注意义务 过错责任
典型意义
在合理时间、专门场所参与具有一定激烈性、对抗性竞技类体育运动的人员,其注意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当,若要求其时刻避让擅入球场的他人,显然超出运动场所合理注意义务的一般要求。本案审理法院切实践行“使自陷险地者自负其责、让无过错者无需担责”的法治理念,依法对擅入球场被撞伤者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生动彰显“法不强人所难”的权威与温度,对于充分保障行为自由,引导公众树立规则意识,助推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牟某珍与瞿某笼(系未成年人)同为某小区居民,该小区内建有一座四周用拦网围住的篮球场,球场开放时间为每日8时至21时,仅有一门可供出入。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8月2日18时许,瞿某笼在篮球场与他人打篮球时,于背身退步的过程中将横向穿越球场准备前往球场中心区域拾捡矿泉水瓶的牟某珍撞伤。牟某珍遂起诉请求瞿某笼及其监护人瞿某全、吴某红和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篮球场系独立的专用运动场所,篮球运动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参与运动的人员需倾注较多的注意力,不应要求其时刻避让擅入球场的他人。瞿某笼于球场开放时间在相对封闭的篮球场内打球,系正常的体育休闲行为,其在打球过程中背身退步亦属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牟某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篮球场内正在进行篮球运动时应当预见进入球场中心区域具有相当的危险,但其在未进行任何提醒的情况下径行进入拾捡矿泉水瓶,超出了参与运动人员的合理预见范围,牟某珍应对自身损害自负其责。某物业公司负责篮球场场地和设施维护,与牟某珍的损害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牟某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牟某珍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龚小某、谷某某与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关键词
同居 转移遗产 不当得利
典型意义
同居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为谋取不当利益擅自转移其遗产,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基本道德准则,侵害了死者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法院在依法认定构成不当得利的同时,对事实婚姻认定、继承人以外其他主体继承权的确立、同居期间共同收益的确认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有利于促进依法缔结婚姻,维护和谐家庭关系。
基本案情
龚某某于2001年2月8日与其前妻离婚,离婚后与蒋某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双方未登记结婚。2022年11月11日,龚某某因疾病去世。2022年12月16日,龚某某之女龚小某与蒋某就龚某某的部分遗产处理达成协议,用龚某某遗留房产30%份额市场价值以及汽车对蒋某进行补偿。后龚小某与其祖母谷某某在办理龚某某的银行存款继承时,发现蒋某利用独自保管龚某某手机的机会,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遗产超百万元,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蒋某返还该部分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龚某某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按同居关系处理。蒋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处理的款项为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其亦非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或相应依据的情况下,应与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处理龚某某的遗产。蒋某与龚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二人共同生活多年,相互扶持照顾,于情于理龚某某所留遗产应对蒋某予以适当补偿。龚小某与蒋某协商,用龚某某遗留房产30%份额市场价值以及汽车对蒋某进行补偿的行为,符合人伦情理。但此外蒋某又利用保管龚某某手机的机会,将案涉款项转给自己所有,没有合法依据,且超出了一般情理,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蒋某向谷某某、龚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0余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徐某甲等与邬某贵、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被扶养人生活费 生活来源 残疾人权益保护
典型意义
残疾人是需要社会各界格外关心、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先后发文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制度。本案中,审理法院依法确认“残疾人两补”系具有国家性、社会性、政策性的社会公共福利,明确不得以残疾被扶养人已领取“残疾人两补”为由否认其被扶养人身份或减少赔偿数额,契合“残疾人两补”的制度初衷,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残疾人福利保障政策的积极落实和对残疾人群体的人文关怀。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刘某芳搭乘邬某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龚某驾驶的登记为龚某琼所有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芳当场死亡、邬某贵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由龚某承担主要责任,邬某贵承担次要责任,刘某芳不负事故责任。龚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徐某甲与刘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名子女徐某乙、徐某丙。其中徐某丙系一级智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前,徐某丙除每月领取低保50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80元、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外,无其他收入或生活来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龚某、邬某贵、某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2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徐某丙每月实际领取低保及残疾人两补,属于有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故对三原告主张的徐某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丙属一级智力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其所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属于一般性生活来源,其应作为刘某芳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徐某丙所享有的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是国家给予的救济和帮助,是一种国家性、社会性、政策性的福利,是为了逐步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有效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民生制度安排。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侵权人对受害人死亡而导致被扶养人的扶养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赔偿,二者并不冲突。遂判决在计算徐某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不应扣减“残疾人两补”。
六、刘某与吴小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游戏账号 充值 虚拟财产保护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集成了所有者投入的时间及金钱成本,具有相应的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由于缺乏成熟统一的判断标准,网络游戏账号价值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审理法院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结合游戏账号充值金额、网络游戏运行规则以及被封禁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认定案涉网络游戏账号的价值,既实现了个案定分止争与各方利益平衡,又回应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实需求,对于依法维护新时代下新类型财产权益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某网络游戏服务协议规定,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刘某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绑定的QQ账号作为游戏账号登录该游戏,并陆续通过现金、Q币等方式为该游戏账号充值1.8万余元,用于购买游戏道具和抽奖消费,现该游戏账号的等级为V8。2022年6月,未成年人吴小某通过微信游戏群与刘某认识后,刘某在未了解吴小某是否成年的情况下便向其出借游戏账号。同月24日,吴小某在借用刘某游戏账号进行游戏时因使用外挂软件导致该账号被禁封3650天。刘某遂起诉吴小某及其监护人请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游戏账号被封号长达3650天,考虑到游戏装备更新换代快等因素,到期解禁时该游戏账号也可能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故该游戏账号的损害是既成事实。对于该账号的价值,应根据网络游戏种类、游戏规则及充值金额、消费情况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同时,刘某将游戏账号出借给吴小某亦违反了游戏服务协议,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遂在酌情认定游戏账号的价值后,判决由吴小某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七、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关键词
集体财产 村务公开 知情权 民主监督 乡村治理
典型意义
村务公开制度是保障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和村民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属于集体财产,其收支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充分肯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财产开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强调村民“自治”需以“法治”为前提,促进乡村依法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发挥群众民主监督作用,助推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基层“微腐败”,为乡村治理走善治之路提供了有力法律指引。
基本案情
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系某村集体的承包经营户。2011年,该村进行土地复垦,其中,部分复垦土地系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地,部分复垦土地系该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2012年11月、2014年5月,某村民委员会分别收到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2笔,共计300余万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某村民委员会使用上述资金共计260余万元,剩余40余万元。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始至终不知道上述资金的收支情况,直至2022年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才知晓有该笔资金,遂以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在该村公告栏内公示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开支情况。
裁判结果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某村民委员会公示复垦费用开支情况,系依法行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收入以及支出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在其公告栏中公示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开支情况。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八、重庆某舞蹈公司与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劳动争议案
关键词
劳动争议 重大过失 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亦花样翻新,尤其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合成AI“换脸”“变声”等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更具隐秘性和欺骗性,亦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带来新的挑战,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亟待跟进和回应。本案涉及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遭受电信诈骗,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赔偿的限度和边界如何确定等问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的疏漏、劳动者过错程度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判决劳动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充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不仅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劳动者勤勉尽责、增强防诈能力,有效应对损失风险。
基本案情
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均系重庆某舞蹈公司员工,其中姚某、周某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某、郑某为财务工作人员。2021年3月,姚某电子邮箱收到一封发件人名为“李某”(该公司集团董事长名)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为统一公司工作制度安排,现已建立新QQ办公专用群,收到邮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群”。姚某随后将该邮件内容转发周某。周某加入该群后,应群内备注名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名)的要求,通知会计陈某和出纳郑某入群。当天,郑某根据“刘某”的指示,通过重庆某舞蹈公司账户先后向不同案外人转账共计895万元。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发现上述聊天群中“刘某”等公司高管人员均为虚假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先后收到追回的被诈骗款项合计50万元,尚有840余万元未追回。重庆某舞蹈公司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起诉请求姚某、周某、陈某、郑某赔偿损失8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用人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在适当保护劳动者的前提下,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姚某、周某作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领导或者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身份核实的情况下,将虚假人员的信息及要求向同事进行转发,并要求财务人员加入陌生QQ群,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陈某、郑某作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在没有进行身份核实以及未严格遵守财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向冒名人员提供的账号进行转款,致使重庆某舞蹈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姚某、周某、陈某、郑某的上述行为均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劳动关系特殊属性以及重庆某舞蹈公司存在管理疏漏,遂酌情认定姚某等四人对重庆某舞蹈公司损失的10%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陈某与某清洁服务部劳动争议案
关键词
劳务外包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 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纠治劳动用工领域隐蔽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拖欠工资等传统劳动争议逐渐减少,用人单位采取更为隐蔽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逐渐显现。本案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关联人员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企图通过劳务外包将个人独资企业应承担的用工风险转嫁给他人,以规避和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典型的劳动用工领域隐蔽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警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促进劳动用工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某清洁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黎某为投资人。2022年1月1日,某清洁服务部与黎某之妻宋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某清洁服务部将劳务发包给宋某,某清洁服务部与宋某所安排的具体从事劳务服务的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和支付任何费用、补偿、赔偿等,但对于宋某提供的人员,某清洁服务部对其工作不认可时可要求更换;在承包期内,宋某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劳务纠纷、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等应由宋某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不得向某清洁服务部追偿等。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某清洁服务部多次向宋某转账支付款项,用途为“劳务费”“其他”等。2022年6月8日,陈某通过招聘信息与宋某电话联系后到某清洁服务部从事水洗工工作,由宋某与陈某协商确定了工资待遇,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30日,宋某告知陈某不用再上班后,陈某不再继续提供劳动。在陈某上班期间,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陈某工资合计26627元。陈某提供记载其工资的《收款收据》载明的客户名称为某清洁服务部。2023年6月12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清洁服务部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5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清洁服务部与宋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明确约定由宋某个人自行对聘请人员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所谓的劳务外包方式将某清洁服务部应承担的用工风险转嫁给宋某。宋某聘请陈某入职、加以管理并按月发放工资的行为系代表某清洁服务部的职务行为。由于某清洁服务部未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支付陈某二倍工资差额。某清洁服务部单方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陈某赔偿金。遂判决某清洁服务部支付陈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清洁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肖某与某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腰线层” 如实告知 赔偿损失 公平交易
典型意义
“腰线层”一般指为突出建筑物层次感,通过建设施工,在建筑物外立面形成的横向带状装饰。房屋位于“腰线层”,可能导致房屋可利用空间和采光面积减少,正常通风受阻,清洁难度加大,渗水概率增高等,对居住者的观感及居住体验等亦存在明显负面影响。房屋是否处于“腰线层”,属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开发商在销售处于“腰线层”房屋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提示告知义务。若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应当赔偿购房者损失。本案裁判有利于督促开发商遵守诚信原则,将商品房的信息如实告知购房者,促进公平交易。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7日,某地产公司与肖某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肖某所购商品房为清水房,建筑面积147.18平方米,总成交金额为1506429元,某地产公司应在2020年3月20日前交付房屋等。合同签订时,某地产公司未对案涉房屋处于“腰线层”进行告知。肖某于2019年12月24日对房屋进行验收,发现其所购房屋阳台栏杆上半部分为玻璃,下半部分为砌筑墙体,实际位于“腰线层”,同楼栋其他楼层房屋的阳台栏杆通体为玻璃栏板,即玻璃栏板直达阳台地面,没有砌筑墙体。肖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景观阳台栏杆恢复至同户型其他楼层统一标准,并支付“腰线层”瑕疵赔偿金30128.58元(房屋总价的2%)。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位处“腰线层”,某地产公司应如实告知买受人,以便让买受人作出是否购买的选择。但其在缔约前的宣传介绍及缔约过程中均未对房屋与其他楼层房屋之间存在的差异作出必要的提示和合理的说明。该房屋阳台与同户型其他房屋相比存在差异,对肖某在居住使用过程中的观感明显产生不利影响。砌筑墙体与全玻璃栏板相比,也导致阳台可利用空间减少。某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肖某合理预期的通常标准,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肖某要求整改,因整改涉及规划许可并将导致小区楼栋整体外观受到影响,某地产公司客观上难以实施,遂判决某地产公司支付肖某房屋总价款2%的损失。某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