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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法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联合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审管办(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4-03-11 15:24:47 打印 字号: | |

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广大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第114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城口县法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精心筛选了五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作为一份节日礼物助力妇女同胞及少年儿童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案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婚姻关系终止的当事人

基本案情:

A某(女)与B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B某与A某因小孩探望事宜,双方发生争吵抓扯,A某遂报警处理。后B某时常给A某及其近亲属发微信、打电话威胁,严重影响A某的正常生活,对A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A某向城口县妇女联合会请求救助,该联合会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婚后,被申请人以不当的方式、言论骚扰、威胁申请人,干扰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使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女方一直受到男方的威胁、骚扰,妇女联合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织牢织密侵害妇女权益防控网,有力保障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案例二:侮辱、诽谤妇女需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C某(女)与D某系同事关系。2022年6月,D某向同事们称C某与公司领导在外出期间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谣言在公司内传开,致使C某名誉受到损害,故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D某散播关于C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谣言,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C某道德品行的社会评价有所贬损,且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名誉权侵权。D某的行为已对C某的社会形象造成直接侵害,势必给C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依法应予抚慰。综上,人民法院结合D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影响范围,判决D某在公司公开向C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特别是女性的名誉,一旦受到损害,将会给女性带来严重心理困扰、社会评价降低、家庭关系紧张等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遭受污名化的女性时常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展示了法院对妇女名誉予以保护的坚定态度和立场,依法划清了名誉侵权行为与言论自由权间的权利边界,有利于鼓励妇女面对影射诽谤损害名誉等违法行为侵害时依法维权,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尊重女性群体的良好社会风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夫妻一方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财产的,配偶有权请求返还

基本案情

J某与K某系夫妻关系。后K某于2020年6月至2023年5月婚内出轨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发送红包、扫码支付等方式向出轨对象L某支付共计66913.71元。在此期间,L某亦向K某零星转账。J某得知此事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K某赠与L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L某返还赠与款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69502.61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K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L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J某同意多次向L某转账、发送红包,数额较大,该行为超出了夫妻之间的日常生活需要范围,L某明知K某已婚仍接受其赠与,双方的赠与行为损害了J某的夫妻财产共同权和处分权,故J某主张K某与L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为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判决L某向J某返还赠与款69502.61元。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根据“背俗原则”认定K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L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赠与合同无效,支持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财物应全额返还,既是对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是对女方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支配权的肯定性评价。有力保护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对于纠偏扶正不健康的婚恋观、金钱观,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发挥了积极意义。

案例四: 加大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执行力度,解决未成年人成长教育后顾之忧

基本案情

2021年,E某(系未成年人)父亲在山西省务工时意外身亡,其所在的务工单位赔偿F某(系E某奶奶)各类费用共计180余万元。2022年3月,E某与F某就工亡待遇分配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F某应支付E某因父亲工亡获得的工亡抚恤金75万元。判决生效后,F某未按期履行,E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执行立案后,F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E某年幼丧父,又无固定收入来源,其父亲的工亡抚恤金是后续教育和成长的主要经济保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加强释法说理,教育引导F某充分考虑E某年幼丧父的悲痛、生活学习的经济压力以及双方之间的亲情,避免对E某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告诫F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感情和法律的双重攻势下,F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向E某支付工亡抚恤金35万元。

典型意义

抚养费案件作为涉民生案件,是否执行到位对维护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城口法院始终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出发点,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考虑案件执行本身和修复祖孙关系问题,情理法并重充分保障各方权益,最终达到既保障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修复了双方当事人的亲情,既解“心结”,又促“案结”,达到司法温度和司法高度一并彰显的效果。

案例五: 继父母行为严重损害继子女身心健康的,应撤销监护人资格  

基本案情

G某(未成年人)与H某系继父女关系。共同生活期间,H某因多次实施严重损害G某身心健康的行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城口县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H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亲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其进行保护、教育,保护子女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H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G某的身心健康,不宜再作为G某的监护人,遂撤销H某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经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既撤销了H某的监护资格,又指出H某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依然应承担抚养义务。司法保护是浇灌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力量及守望青春的最后防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以司法引导父母合法履行监护义务,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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