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法院属于处级行政单位,是国家审判机关,他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国家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或执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全县经济、社会稳定。 (二)机构设置。我院现有行政编89人,事业编制2人,行政在职人员79人,事业在职2人,临聘人员49人。共计13个内设机构:即政治处、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立案庭、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信息中心。四个派驻法庭:一法庭、二法庭、三法庭、四法庭。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收入总计3,489.40万元,支出总计3,489.40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减少87.65万元、下降2.45%,主要原因是根据养老保险改革,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1-2月,3月后开始由社保局发放。 本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2,807.2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92.39万元,占95.91%;其他收入114.90万元,占4.09%。 本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3,489.4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21.33万元,占80.85%;项目支出668.07万元,占19.15%。 本院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较上年减少682.11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审判楼建设在2015年财政拨款结转支出,上年度的建设,在本年度实施完成。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692.3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50.36万元,增长5.91%。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工资的增长,员额制增资、新增绩效考核奖金。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33.97万元,增长19.22%。主要原因是司法救助专项经费支出预算6.17万元、年中追加安排案件执行专项经费支出预算400万元、行政运行中工资的增长16.42万元;退休人员工资从3月开始由社保发放,较年初预算时减少99.57万元;年中追加安排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预算103.84万元;年中追加事业运行支出预算7.11万元;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713.1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71.16万元,增长6.73%。主要原因是案件数量增长,跨省案件大幅度增加,案件数量的增长,人员工资的调资和员额制绩效考核奖。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54.77万元,增长20.14%。主要原因是两庭建设支出基建拨款中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解。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360.00万元,占86.9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50.49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在本年度中我院案件数量的增长,在年中追加案件执行经费支出400万元,二是按照文件要求,在2017年度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共有3人,救助资金6.17万,三是事业运行在年初预算时没有预算事业人员工资,年中追加事业运行7.11万元,四是案件审判、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年初预算支出数持平;五是行政运行中人员调资增长16.41万元,六是两庭建设支出中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解;教育支出5.44万元,占0.2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在培训费支出中严格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财政局的培训文件的要求支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88.91万元,占6.96%,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27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的工资从3月开始由社保发放,减少99.57万元,而基本养老保险在年初时没有预算,年中追加支出预算103.84万元,职业年金支出与年初数持平;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1.70万元,占3.0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在支出中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时的行政单位医疗支出;住房保障支出77.13万元,占2.8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在支出中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时的住房公积金标准缴纳公积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692.39万元,比上年增长150.36万元,较年初数增长433.97万元,其主要增长是因为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工资的增长,员额制增资、新增绩效考核奖金。基本支出拨款2129.12万元,比上年增长768.17万元,项目支出拨款563.27万元,比上年减少617.82万元,其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713.19万元(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2692.39万元,上年财政拨款结转基建资金20.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71.16万元,增长6.73%。主要原因是案件数量增长,跨省案件大幅度增加,案件数量的增长,人员工资的调资和员额制绩效考核奖。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54.77万元,增长20.14%。主要原因是两庭建设支出基建拨款中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解。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院“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06.98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3.5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车改后,我院保留16辆车,其中有2辆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经上级机关批准同意我院购买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较上年支出数减少71.63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控制三公经费,接待费有所下降。二是我部门今年实施公车改革,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但是由于新购置2辆车,导致公务用车及购置费增加。 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院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主要是用于因公出国境事由,但我院没有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 公务车购置费34.46万元,主要用于主要因为渝FA196警、渝FA198警2辆车经批准报废处置,新购置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年初无预算,年中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购置,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没有购置公务用车。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60.91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持平,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04.9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地处边远山区,今年跨省案件大幅增长,办案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主要原因是我院实施公车改革后,减少了公务用车,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 公务接待费11.61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89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1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法院到我院指导案件、调研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同时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院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2辆,公务车保有量为15辆;国内公务接待423批次,2,530人,其中:国内外事接 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本院人均接待费45.89元,车均购置费17.23万元,车均维护费4.06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本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50.05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增加271.41万元,增长345.13%,主要原因是我院年实施公车改革,边远山区按照文件要求发放公车补助,同时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加,办案经费也增长。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院共有车辆1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其中有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在2016年资产清查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把渝FA077和渝FA057是属于盘亏资产,但是财政未下达报废文件,所以一直都没有下账。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公务车购置2辆,购置费34.46万元,是通过协议采购购买。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对3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668.07万元。案件审判、临聘人员支出、司法救助这3个项目进行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在预算执行中将根据市财政局规定的法定程序批复的本院预算指标分解指标细化报经党组会审批后,专款专用,下达至业务部门。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 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 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 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 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59224018。